《花烛闲谈》 清 于鬯
  三十而娶,二十而嫁,见于《周官》、《曲礼。内则》诸文,如出一口。然如此必男女相差十年,始可为夫妇矣。王子邕《家语》载鲁哀公问于孔子曰:“礼,男必三十而有室,女必二十而有夫也,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也,不是过也。男子二十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以往,则为昏矣。”说便圆通(《大戴记》云:“男十六然后其施行,女十四然后其化咸,合于三小节也。中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合于五中节也。太古男五十而室,女三十而嫁,备于三五,合于八十也。”案此分太古,中古,然则男十六,女十四施行化成者,下古也。别一说。又《白虎通》引一说,《春秋。梁传》曰:“男二十五系心。”今《梁》无此文)。要之阳道舒,阴道促,阳倡阴和,男行女随,犬必长于妇,妇必少于夫,否则齐年亦甚佳也。妇长于夫,不免太乖礼制。
  袁孝尼曰:“同姓不相娶,远别也。中外之亲,近于同姓,古人以为无疑,故不制也。今以古之不言,因谓之可昏,此不知礼者也。”予闻诸西人,谓彼国虽中表亦不昏,中表而昏,生子厥性不慧。察之人家,颇或有验。果如此,即用夷变夏,可也。而如袁氏说,竟谓中国古礼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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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花烛闲谈-清-于鬯发布于2023-11-06 10: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