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勤政是安徽滁县人,在浙江经商,生意上很顺利,还颜有积蓄,因此不免饱暖思淫欲。他认识一个有夫之妇,二人相恋,时常暗渡陈仓,可是他还不满足,想进一步引诱那女人脱离家庭,一同私奔。那妇人受他的教唆,把丈夫害死。丈夫家人告官后,王勤政大惊,孤身一人连夜逃到浙江省江山县,以为可以逃脱罪责。他投宿旅店后,店小二给他上了两份餐具及伙食,他很奇怪地问:“我只是


一个人,怎么你给我两个人的伙食呢?”店小二说:“我看到有一个披发的人跟着你一起同来,明明有两个人,所以给你两人的膳食。”王勤政听了,大惊失色,知道有怨鬼跟着他。他知道罪不可逃,就向当地官府自首,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

张桢是元朝时代的人,在江苏高邮担任县尹的官职。高邮有一个守城的千户,绰号叫做狗儿,家中有一妻一妾,妾向狗儿说了妻的坏话,狗儿就与妾一同把妻子崔氏杀死,并将尸体埋在屋后的地下。那知隔了一天,崔氏的怨魂就附在一个七岁的小女孩身上,这个被冤魂控制了的小女孩竟独自跑到县官衙门去,向张桢控诉狗儿与妾杀死崔氏的罪状,还说明埋尸的地方。张桢就率领了属下官兵,到小女孩所说的埋尸之处,果然挖出崔氏的尸体,立即把狗儿与妾拘捕,讯明无误,处以极刑。(《元史》第一八六卷记载)

     以上为正史所载,极为可靠。已故近代大科学家王季同居士,亦曾证实有怨魂作怪的事,在他所著的《佛法与科学的比较研究》一书中有一案例:“无锡人贺康,办了一个蚕桑传习所,四川女子刘廉彬做他的帮手,大概因为两性的恋爱问题,刘廉彬上吊死了,刘家人上告贺康逼死她。初审判决了,上诉到苏州高等法院,贺康也就被提到苏州,拘留在司前街监狱里,监狱很优待他,允许他在院子里散步。一天黄昏时候,他忽然倒在廊下,面色惨白,主管人赶紧把他救醒。醒后旁人问他是怎么一回事,他承认看见了刘廉彬。”以上是一位大科学家记载的近事,殊属可信。或许有人要说,如果真的有鬼,岂不令人可怕吗?但是只要你不做亏心事,是用不着害怕的。倘若仍有害怕的话,那么请你心中常念“南无阿弥陀佛”,也会毫无恐惧的。1959年12月19日台北市《大华晚报》第4版报道;“本市武汉大旅社经理姚嘉荐被谋杀案,因为凶犯时常闹鬼,使本案得以顺利侦破,足可为杀人作歹者戒。”特附于此,尤可为有力证明之一。





                       (三)

      屈打成招,最易造成冤枉,故现行法律严禁用刑逼供。《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审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及其他不正当之方法。”屈打成招的供词,法官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法令月刊》第七卷第十期载有阮大仁所作“浙江冤狱之一的杭州一师中毒案”一文,实在足以证明因果报应,现节录该文大意如下:“1923年3月10日,浙江杭州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发生师生中毒的惨案,经公医鉴定结果,系饭中含有砒霜中毒所致。该校学生俞尔衡,曾负责学生自治会伙食,经刑警队认定有嫌疑而予拘捕。俞尔衡在刑警逼供之下,屈打成招,自认是在饭中放砒霜的凶手。刑警将俞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受刑警队供词影响,将俞尔衡判处死刑。俞不服上诉,向法官说明被刑警屈打成招面受冤狂的经过,但浙江高等法院仍予判处死刑。俞尔衡在法院上厉声地对承办法官说:“这件事并不是我做的,你判我死别我做鬼也不会放过你的。'果然,承办此案的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长,在俞尔衡执行绞刑后的半年,忽然得急病面死。”这是当时浙江司法界发生过的人人音知的事实,后来经法学家阮大仁撰文公开发表。所以,要避免冤狱,法官固应审慎,警察尤当负责。深望从事警政的同志们,今后努力精研科学的侦查技术,使真正犯罪者无形遁形,良民不致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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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一)发布于2023-12-18 17: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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