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家

长期以来,受中国传统法律经典命题法律儒家思想的影响,学者们一直将秦汉法视为同一性行为准则(曲同祖语)。虽然学术界倾向于认为秦汉法没有完整的经典形式,可以不断增加,但商鞅变法在秦汉法发展史上发挥了基本作用,这似乎仍然是一种广泛认可的判断。商鞅学派倡导的法国作品《商君书》强调没有刑事等级。因此,秦汉法律的同一性自然归因于法家的贡献。然而,即使是法国作品也不总是排斥社会水平和家庭伦理。


例如,韩非子忠孝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这是天下之道。;出土的简短文献也显示了秦汉初法律对待遇差异和家庭内部秩序的大力维护。因此,受法家思想的影响,秦汉法已成为同一性行为准则的判断,可能需要重新思考。;出土的文献也显示了秦汉初法律对不同等级待遇差异和家庭内部秩序的大力维护。因此,秦汉法律已成为对同一性行为准则的判断,可能需要重新思考。杨振红承认,儒家和法家都旨在建立一个高低、尊严、亲密、有序的等级社会。因此,商鞅创立的法律的主要特点也体现在家庭主义和阶级观念上,这是一部由于高低、尊严、年轻、亲密而异施的法律(杨振红:从秦汉出土法的角度来看,中国古代礼仪、法律观念及其法律体现——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商业交流,包括2010年中国历史研究第四期和第106页)。然而,儒家和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他们对秦汉法律世界的产出应该有所不同。那么,法家公司做出了什么贡献呢?


必须指出的是,先秦诸子虽然主张不同,但同样的历史环境让他们关注一些共同的话题,如何在广土人民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就是其中之一。在这方面,除了庄子学派,每个家庭似乎都非常关注规则及其执行者,但他们强调规则包括什么,执行者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第一个问题,以儒家思想为例。儒家思想从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但从不将法律视为唯一的治理标准。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避免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而格(《论语·政治》);相反,法家似乎都主张法律以外没有政治依据,所谓的言不中法者,不听法者;行不中法者,不高;行不中法者,不行(《商君书·君臣》)。这种高度法治主义的论调在秦汉法律文献中从多个角度展示。这里只有三个例子。首先,根据秦汉初竹简所载的法律名称,所有法律都规范了授田、授爵、赋役、社会保障、立户、亲子关系等。更重要的是,竹简所载的秦汉法是抄本,它的细节给了我们足够的理由相信秦汉法基本上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次,仔细考虑和评价法律文章内部的规定并不过分。例如,岳麓学院收到的《死亡法》不仅考虑了逃犯的身份差异、逃生时间和路线差异、收容员是否有主观意图等因素,还考虑了逃犯在通缉期间是否自首、未能及时发现或捕获逃犯的连带责任。第三,法律规定最终表现为可以多元化理解的文字组合,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立法者的想象。法律解释已成为维护法律严谨性和活力的必要条件。《睡虎秦墓简》(以下简称《睡简》)和《法律答疑》展现了秦人对法律解释的细致态度。例如,对于盗窃,本文设想了具体的主要盗窃、派遣他人盗窃、知道如何分享赃物等量刑方法。


以上都塑造了秦汉法律制度严谨、自我和谐的形象。秦朝以秦朝法律的实现为第一,制度六合一的伟大成就为当时人民的政治观念注入了信心,即在广东人民意见不同的时代,法治是最基本、最有效的管理手段。


然而,秦朝法律是秦朝政治逻辑的表现,深受法家的影响。例如,被秦朝法律驱逐的关东六国文化被称为粗俗,自然会引起关东六国对秦朝法律和与秦朝政治密切相关的强烈抵制(见陈苏镇:春秋汉道:汉政治文化研究,2011年版,中国书局第8页)。然后,通过反思秦朝的政治,人们意识到法律是最基本的言行规范,但它绝不是一个全面的规则。正如贾毅在秦朝理论中所指出的,仁义是不可阻挡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家为秦汉政治家提供了建构性的力量和批判性的材料;王霸道政治(包括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强大的。


第二个问题仍然以儒家思想和法国为例。儒家思想对法治主义持保留态度,因此主张优秀用法者应该是礼仪明确的绅士。正如荀子君道所说,如果有绅士,法律就足够了;如果没有绅士,法律就会有,失去了先后的措施,无法处理事情的变化,就足够混乱了。

正是因为他们对法治的强烈信心,法家强调,规则的执行可以委托给守法官员,即文法官员。详细解释,所谓的文章可能是文件写作、生产和流通的熟练程度,文本和法律的结合可能是严格按照法律管理文件。

一方面,正如前面提到的,秦汉竹简中包含的法律文本是剽窃的。像睡虎地11号秦墓主人西这样的小官员想提取法律文本,因为法院对官员的法律素养有明确的要求,小官员必须经常学习法律。此外,为了保证官员学习法律的准确性,朝廷还命令官员核对法律规定,如里耶秦简(以下简称里耶简)记录迁陵县库里夫武术官员到县法院核对法律规定(见陈伟主编:2012年武汉大学出版社第104页)。

可以认为,正是因为官员明确了法律规定,李若辉总结了法律司法平等理论(见李若辉:2018年版《汉儒家政治研究》和《商务印书馆》第255页)。另一方面,里耶简收到的许多官方文件真实地展示了法律规定的实施情况。例如,《秦法十八仓法》要求官员在进出时以固定格式记录情况,里耶简基本上是按照《仓法》的规定写的。更值得一提的是,一只手、一半、一根头发等词经常出现在官方文件中,这无疑揭示了官员在文件转移过程中的不同作用。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法官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纯粹的技术官僚,他们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文件转移程序,以确保秦帝国的行政效率。换句话说,为了适应秦汉以法治为基本的政治手段,官员的素质应该首先是技术性的。然而,在秦六国统一的过程中,随着领土的迅速扩大,对技术官僚的需求显著增加,但培养文法官员需要时间。因此,正如里耶简的《迁陵官志》所示,官僚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新官员不得不作为废除官员。然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专业倾向将使官僚群体与地方社会形成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关东六国的地方社会。对技术官僚主义的迷信导致了秦朝的新占领。有鉴于此,继秦朝之后,汉朝不仅注重利用农村社区领导人的吸引力,加强对社会的控制,而且致力于调整官僚主义,为技术官僚主义注入政治理想。简而言之,在规则执行人的专业素质方面,法家提供了加强权力、追求行政效率的思维,但由于其深刻的片面性(见严步克:1996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41页),难以成为秦汉执法人员的典范。


司马谈在《六家之指》中提到,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也是治者。也就是说,在诸子竞争而不是儒家思想的时代,诸子之间的差异只体现在实现政治目标的方法上,而不体现在政治目标本身上。因此,在讨论诸子对现实政治法律影响的差异时,如果不从当时思想辩论的焦点和应对方式出发,而只是根据法律的表达,将这篇文章推断为儒家思想的体现,而另一篇文章则是法家思想的言论,或者主张所谓的法律儒家思想始于此时或当时,那就简单了。事实上,在诸子生活的战国时期,对法律的根本质疑在于法律是否是社会治理的唯一标准,用法者的素质应该是什么。法家的回答是以法为教,以官为师,其合理性和可能构成秦汉法律世界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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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法家为秦汉时期的法律世界做出的贡献。发布于2024-04-27 14: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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