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尘回忆录


《影尘回忆录》

湛山倓虚法师说门人大光记述



第二十章 青岛湛山寺创修经过


共住规约


出家人同住一起,都是十方来的,谁也问不着谁,谁也管不了谁,只有根据佛的戒律和常住所订的规矩去行。戒律是出家人根本,如果出家人不守戒律,已失去出家本分,佛法不会久住的。常住规约,是根据佛的戒律,及现时环境,因时制宜而定。十方善人,同来聚会,规约就是人们的管教师,任何人不能出乎规约范围以外。常住的兴旺与否,端视人对于规约的遵行与否。当执事的,不能无故去管人,给谁过不去,只是执行常住规约所赋予的职权。十方常住十方僧,人人有应受的供养,人人也有应遵守规约的义务!


  几年来,仗诸位善士的力量,建立起来几个地方,首先注意的是规矩。湛山寺的规约,有印的单行本,(附录于后)和其他各处的规约大同小异,大家要常看,按照规约去行持。


  我出家三十几年,在极乐寺做住持六年,在湛山寺做住持十年;也经过其他好些地方,没有花过常住公家的钱,不别众食,不单受人供养,一切都随大众。在各地讲经或作法会有供养钱时,除零用外,悉归常住作斋粮费,或大众医药费。有时给学僧买书;或贴补做衣单;或施舍办慈善、赈济、印经、放生,自己手里一个钱不存,全由司房副司师经手。单夹衣服,不过两套,能替换穿即可。


  △附青岛湛山寺共住规约


  第一条、本寺宏扬佛法,以教阐天台,行修净土为宗旨。


  第二条、本寺住持,定为十方选贤,不收剃度徒弟;亦不专传法子。


  第三条、本寺遵依佛制,半月半月诵戒,每星期间讲四分律二次,及菩萨戒一次,以便遵行。


  第四条、本寺为造就宏法人材,得附设佛学专校,依第一条宗旨,为授课标准,其规则另定之。


  第五条、本寺以僧伽为持法,主理内务;以佛学会居士为护法,佐理外务。


  第六条、本寺住持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七条、本寺无退居之待遇,其住持卸任后,欲久住者,须任讲席;或作班首执事,分担职务。与寺有功者,任何职务,有养老待遇,另订之。


  第八条、本寺住持,任期届满,由本寺班首;佛学会干事会,召集本寺各执事;及与本寺有关各山大德,共同组织选举会,择由本寺班首执事中,戒乘俱急者;或十方大德中众望素孚者,推举数人,在佛前拈阉,以拈出三次者为中选。


  第九条、本寺应有工程;及道场募缘事宜,须由佛学会干事会,与住持议妥后实行。


  第十条、本寺僧伽,概不出寺应赴经忏。其有延生荐亡;念佛拜忏者,得就本寺;或下院为之。


  第十一条、本寺护法斋主,来山作道场者,概不受经价及衬钱之名,所有资助,均归布施入公,其经师经单,由本寺照例发给。


  第十二条、本寺每月收支,须作公开报销,俾会寺当务者周知。


  第十三条、本寺住持,及班首执事,须清白乃心,靖恭厥职;以绍隆佛法,护持常住为己任。每就职之初,均须宣誓,以表虔诚。


  第十四条、本寺僧伽,均须遵守佛戒;及本寺各项规约。如有犯根本大戒;及夜不归宿者,出寺。


  第十五条、本寺僧俗,若有私吃荤酒、看戏、吸烟者,出寺。倘有重病,非酒不疗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本寺僧伽,无公事不准私走檀护家,违者出寺。


  第十七条、本寺僧众,除公事外,不得至各寮任意放逸;或博弈游戏,犯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第十八条、本寺僧伽,若有三五成群,杂话游戏,造弄是非,侵害常住,搅乱清众者,出寺。


  第十九条、本寺僧伽,如有斗争是非,破口骂詈者,出寺。其有对骂;或交拳相打者,不论曲直,一律出寺。


  第二十条、无论僧俗,若有侵损常住米面财物等;及私自将寺物送人者,如数赔偿已,出寺。


  第二十一条、本寺僧伽,如有轻视耆德,恶闻规劝,妄生诽谤等事者,出寺。


  第二十二条、本寺僧众,不听执事人约束调遣者罚,不服者出寺。


  第二十三条、本寺僧众,出入须到客堂告假销假,违者罚。若在外放逸,执事知而不举者,同罚。


  第二十四条、十方僧俗到寺,如有行踪诡异;言辞闪烁者,即须从细查问,以免匪徒托迹,致酿祸端。若颟顸失察者,知客受罚。


  第二十五条、早晚二时功课;及应供威仪,不整肃者罚。


  第二十六条、斋食时,不得谈笑争座;及未结斋先起,亦不得自携碗入厨取食;及无公事吃二堂饭,违者罚。


  第二十七条、厨房粥饭,属大众共有,须同甘苦,不许别处私食;及私留鲜美自食,违者罚。


  第二十八条、不论大殿钟鼓等法器;及各殿内法器,无故乱打动大众念者罚。


  第二十九条、库房执事,凡交执,须一一对众点明,交付新执,违者罚。


  第三十条、亡僧遗物,应量轻重,重者归常住;轻者依羯磨现前僧,除赏劳已,余者不得误用,宜公卖之,设斋供众念经,与其忏罪,违者罚。


  第三十一条、本寺既无恒产,全赖当地善缘维持,概不许外来诸山长老及居士等住于寺内募缘。本寺僧伽,上自住持,下至清众,亦不许私自募缘,违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第三十二条、本寺僧伽,若有在外偷行嗜好;或犯清规者;及外来游僧,假借本寺名义,招摇募缘,扰害地面者,由佛学会居士,会同住持,设法禁止,或驱逐出境。


  第三十三条、本规约,未尽事宜,得参酌百丈清规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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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倓虚法师 | 青岛湛山寺共住规约发布于2024-01-26 17: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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