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六年八月初三日,我从邸报上读到一则奇案,说的是景山皇宫内遗失了几件古玩陈设,内务府官员怀疑是挑土工人偷的,就把几十名民工全都唤来,让他们站在一旁,逐一查问。其中有一个人忽然跪倒在地,申诉说:“我名叫常格,是正黄旗人,十二岁。到集市去买东西时,工人赵二企图强奸我,见不能成功,就用刀将我杀死,把我埋在厚载门外堆放煤炭的地方。我家的父母,还不知道我的下落。恳求大人掘地验尸,为我伸冤。”说完,立刻扑倒在地。不久,此人又跳跃而起,说道:“我就是赵二,杀常格的人就是我。”

内务府大人见此情状,知道一定有冤,便将案犯移交刑部,刑部掘地验尸,果见被害者尸体刀伤犹在。然后,再去访问常格父母,其父母说:“我家儿子走失已有一个月,我们还不知道他已经死了。”于是,立刻拘捕、审讯赵二,赵二交代全部实情。

刑部报奏皇上:赵二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似乎可算自首,按刑律可以减轻一等判处;可是,赵二的招供是在被害者冤魂附身告状之后,所以不能照首例判刑,拟判斩首,立即执行。皇上准了刑部的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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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常格诉冤》发布于2024-01-06 16: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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