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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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钦定宪法大纲-清-发布于2023-11-05 14:4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