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粥条议
万历三十七年岁饥,巡抚都御史周孔教檄知府张九德、华亭知县聂绍昌、青浦知县韩原善,分往乡村作粥,以济饥民,皆取给署丞顾正心济荒米,使乡士夫好义者监视之。乡市煮粥凡十八处。余山一路,俞廷谔独捐米三百石,于宣妙寺煮粥,就食者颇众。余因作此条议云。佘山道人陈继懦识。
一、设粥于城郭,则游手之人多;设粥于乡村,则力耕之农众。聚则疫痢易染,分则道里适中。宜设于城郭十一、乡村十九,较得其平矣。
一、委官监视,不无供应之烦,及左右需索。不如敦请缙绅贤士为地方信服者主之,事既办集,小民呼应亦便。
一、搭厂既费竹木工食,又防火烛风雨,不如寺院之中水浆造锅,寓房贮积种种便益。
一、执事即选饥民中健旺好洁者,给米二升,令司炊爨。
一、粞粥不如米粥。往时粞粥多不全熟,或有搀和石膏,往往食后致病而死。故以白米为主。米粥或以石灰入锅,易于胀熟,害甚。石膏尤宜检察。
一、草柴不如术柴,火力既盛,搬载堆积亦易,余炭又可煮茶。饥民待粥者,即令劈柴,劈完加粥一碗。
一、吃粥上午一次,下午一次,俱自带碗著就食。倘遇风雨,遭途艰难,许自带瓦器,并给二次,以便携归。
一、给粥老人先于童壮,妇人先于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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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煮粥条议-明-陈继儒发布于2023-11-05 13: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