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知各议员。
第五条 除议事日程表所列事件外,如有紧急事件,经议员十人以上之提议,或议长认为应尽先开议者,得由到会议员公决,更定议事日程表。
第六条 凡议事日程表取列事件不能如期开议,或虽经开议而不能如期议毕者,设碍日程表下次议事时间,应由议长重定日程表,通知各议员。
第三章 议事方法
第一节 审议及审查
  第一款 审议
第七条 本局遇有重要问题得开审议会以期议事之详尽。
第八条 审议会以全局议员之会议行之。
第九条 本局每会期开会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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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安徽咨议局章程-清-发布于2023-11-05 11: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