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名例律上之一[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也]
『律』1.00五刑
笞刑五[笞者击也又训为耻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
杖刑五[杖重于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十扳]九十[除零折三]一百[折四十板]
徒刑五[徒者奴也盖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十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杀流之远方]二干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干里杖一百
死刑二[凡律中不注监候立决字样者皆为立决凡例中不注监候立决字样者皆为监候]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条例
1.01
凡笞杖罪名折责概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小竹板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来棍
1.02
夹棍中梃木长三尺四寸两旁木各长三尺上圆下方圆头各阔一寸八分方头各阔二寸从下量至六寸处凿成圆窝四个面方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拶指以五根圆木为之各长七寸径圆各四分五厘[按此段言夹棍拶指之式也下段方言用夹棍之法]其应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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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大清律例-清-发布于2023-11-05 00: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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