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仁宗实录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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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庆元年(一七九六、丙辰)春正月戊申朔,太上皇帝御太和殿,传位于上;上即位。
  初十日(丁巳),谕军机大臣等:『本日〔署闽浙总督〕魁伦、〔署两广总督〕朱珪、〔浙江巡抚〕吉庆等奏「拿获洋盗审明办理」各折,所办俱属认真。但未获各犯,该督、抚等皆称远窜外洋。盗匪逃窜之后,势不能久留洋面;其淡水及食米等物,均须上岸取用。将弁等仍当于岛屿处所巡缉擒拿,断不可任其远扬潜匿。即如濒海渔船蜑户平日以捕鱼为业,若无所捕获,难以谋生;或为盗匪作线、或潜行入伙,皆所不免。又海面往来商船,多有携带器械以资防御,势难禁止;而不肖之徒,或借此为名,即持械出洋为匪;此则不可不实力稽查。又据魁伦奏:『剿匪兵船搁汕失火,兵丁、舵工均经沈溺』。着该署督查明赏恤;有淹毙者,咨部照阵亡例议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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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台湾资料清仁宗实录选辑--发布于2023-11-05 00: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