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
  (据元本景印本)
  刑部卷之一·刑制典章三十九
  刑法
  【五刑训义】
  笞义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微加棰(校记:通“捶”,丛刊本、岩本订之。元刻本俗体“扌”旁常与“木”旁相混。)挞以耻之。一十七下。二十、三十十七下。四十、五十二十七下。
  杖义曰: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也。《国语》云:“薄刑用鞭朴。”《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也。六十、七十三十七下。八十、九十四十七下。一百五十七下。
  徒义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圈(校记:“圈”当为“圜”,丛刊本、岩本已订。)土,而收教之。令一年至五年,并徒刑也。一年、一年半六十七下。二年、二年半七十七下。三年八十七下。五年一百七下。
  流义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于远也。二千里比徒四年。二千五百里比徒四年半。三千里比徒五年。
  死义曰: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故云:斩自轩辕,绞兴周代。即大辟之刑也。绞、斩二罪皆至死。
  【罪名府县断隶】至元二十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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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元典章刑部--发布于2023-11-04 2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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