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到“天理  ——论二程治道思想的道德形上学建构

作者简介】 

张子峻,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湖南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宋明理学、儒家政治哲学;

朱汉民,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宋学源流”首席专家。

原刊于《朱子学研究》编委会编:《朱子学研究》第39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23年。

导入
牟宗三在《心体与性体》一书中,将宋明心性儒学界定为关于儒家“成德之教”的“道德的形上学”。其所谓“道德的形上学”,是包含“本体论”和“宇宙论”阐述的“由道德的进路来接近形上学,或形上学之由道德的进路而证成者”【1】 。换言之,道德的形上学是如何将人内在的德性之“当然”,由宇宙论和本体论建构路径,上通天道、天理,从而使道德成为具备形上义之“必然”。诚然,人道之“当然”与天道之“自然”的融合,恰恰是宋儒以“性与天道合一”为主题的本体论、宇宙论建构。也即是说,宋儒的道德形上学建构,是对儒家道德伦理的形上论述。对此一主题,汉儒多以模拟天意自然的神性谴告,体现道德之天的主宰性,从而奠定道德的至上与普遍。其弊在“自然”衍生的歧义,致使未能为道德打下扎实可靠的基础。至宋代,道学家在因应佛、道的理论挑战时,将道德融于对“道”的阐发,以解决这一难题。张载通过“语天道性命”的宇宙论阐述,使“道之大原出于天者,灼然而无疑”【2】 ,奠定了性命的至上性。然其阐述天道性命的核心概念“太虚”,存在夹杂形、性之弊,不足以为至上之本体。二程在批评其形、性二端后,完善以“天理”为本体的“性与天道合一”的治道理论建构。

一、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道德证成的“法自然”进路
儒家德性思想与社会秩序紧密相连,先秦儒者从“推天道”“法自然”的进路,模拟自然秩序(天道),来解释人间社会的治理之道。其依据是,天道自然代表规律、法则,效法自然就可以从天道秩序的普遍性中,“推类”出人道秩序之普遍与合理,从而为人道秩序的有效赋予必然性。《周易·贲卦》彖辞即言:“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里所言“人文”“化成”,实际上就是由“推天道”以论成德之教的典型表述。
然而,借径“观乎天文”来证成“人文化成”,是一种外向性的“天人相关”论。所谓外向性,即是说人间社会的秩序与天道自然的秩序虽然相通,但由自然秩序和人伦秩序串联起来的整体秩序,被天意自然所主宰【3】,导致人间的政治行为随自然现象展开,道德实践和政治行动的主动性,受到自然天象的制约。以天人相关思想中的“灾异”为例,《春秋》言“陨石、陨霜”而不言“石陨、霜陨”,就是以自然灾异,影响人间社会的政治和道德实践。汉儒董仲舒解释说:“灾异以见天意,天意有欲也,有不欲也。所欲所不欲者,人内以自省,宜有惩于心;外以观其事,宜有验于国。”【4】 这表明,人们之所以重视天发出的种种灾异信号,在于天有“意”以此补救人们的过失,人君亦因其自省德行的缺失。
自先秦至汉代,“自然”从老子的“无为义”拓展到董仲舒的“有欲”的“意志义”,但正是“自然”,内在地存在着这两种歧义,引发汉代人展开了对“意志义”自然的天人相关论的批评。这以王充对董仲舒人格化自然的反驳最具代表性,王充认为:“夫天道,自然也,无为。如谴告人,是有为,非自然也。黄老之家论说天道,得其实矣。”【5】 王充《论衡》以批判谶纬神学的“有欲”自然为目的,而反驳的方式,就是以无为的、自生自为的“天道自然”展开。王充针对的是事物和现象后面的意志安排或暗示,强调自然“自己—而然”的初义,实质是老子所言无为之自然 【6】。王充对灾异之说的批评,也是对“自然”的效法,只不过他将天道自然理解为“黄老之家”清静无为的自然之天。这种“无为”之自然与《春秋》或董仲舒所勾勒的“有欲”“有不欲”的意志之自然,虽然相去甚远,但也属于“自然”的衍生义。这两种看法延续至唐代柳宗元、韩愈、刘禹锡等人对自然的讨论,进而直接影响到宋儒对“法天”或者说“法自然”的改造。
宋儒一方面仍然强调灾异对政治的介入,并借助灾异现象表达政治态度。而另一方面,宋儒对“自然”的效法,又必须回应前人对“天人相关”的质疑  以《全宋文》为例,因灾异现象而引起儒臣质疑君主或大臣德行的奏疏比比皆是。由此可知,借助灾异介入政治,仍然在宋代人观念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对天人相关质疑的回应和疏离,可参考【7】。以“法自然”模式中的灾异为例,二程对“自然”的理解,处在“以自然灾异介入政治”与“以自然的无为否定灾异”两种论说之间,并借此展开对“天人相关”论与“天人无关”论的折中与去取,建立起新的“自然”观。
其一,二程继承从自然秩序抽绎出人间秩序的观念,强调人伦秩序乃自然秩序的投射。二程在这个层面的论述,实无太多新见。如释《周易·贲》卦彖辞言:“观乎天文,以察时变。”二程亦以古人法自然为是,谓之曰:“天文谓日月星辰之错列,寒暑阴阳之代变。观其运行,以察四时之迁改也。”【8】  从日月星辰、寒暑昼夜有规律的运转,观察到“自然”表征的规律。故曰:“自上古之时,固已迎日推策矣。尧复考星以正四时,其法明而易准……历,以象日、月、星、辰之行次。” 【9】 这是对“观乎天文”之“法自然”面向的继承。
对自然的效法,本质上是对自然时序(天道)的效法,并推展到人间社会的秩序。《易》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又曰“观乎人文”,其目的在“化成天下”。程颐解释认为:“阴阳刚柔相文者,天之文也;止于文明者,人之文也。”“天之文”是指自然天道,“人之文”则是指人道彝伦。“天文”与“人文”是“自然之理,理必有对待……有上则有下,有此则有彼”之对应关系 【10】,故可以由“观乎天文”至“观乎人文”、由“以察时变”至“化成天下”。因此,他们仍在前儒“本诸天道,质以人事”的学术脉络之中。但人文表征的德性只是表面上通于天文,本质上仍处于天人二分。
其二,二程折中自然“有欲”与“无为”两种歧见,从中寻绎天道自然(天文)与人道彝伦(人文)融合的天人观。在对待自然“有欲”与“无为”的异说上,二程一方面对天以自然灾异表现其意志的“有欲”观,持保留的批评。二程认为,董仲舒所言《春秋》“天人相与之际”的灾异之说,已触及天人关系中天对君德的外在约束层面,这是对其肯定的一面。只是汉儒将灾异“推得太远”,附会自然意志于其中,不免“牵合不足信” 【11】。二程认为,《春秋》所书灾异,如“陨石、陨霜”之类,有天人方面的因果关系,故不同意以“石陨、霜陨”替代“陨石、陨霜”。这在于“陨石、陨霜”的主语,是隐藏着的“有欲”意志之“天”;而“石陨、霜陨”则以“石、霜”为主语,仅仅是对天象事件的客观描绘,未能起到以灾异“谴告”君王的政治作用 【12】 。在另一层面,二程则将“无为”之自然,纳入对“天理”的阐发中,后文详述。
总之,二程在解释人伦秩序的合理性时,受到学术史上天人“相关”与“无为”思想的影响,有欲和无为这两种“自然”观构成二程理解、重构彝伦攸叙的前提。在克服前辈学人“天人相关”论的二分之弊时,二程进一步思考自然、天道的经验化和社会化,即将自然的自足、必然,注入人伦道德之中,从而赋予人道必然性,由此建构以人伦道德为中心的治道思想。但问题在于,“自然”呈现的规律、法则,只是关于事物因果关系的描述,最初并不具道德义。因此,在论证人间社会的礼教纲常时,作为自然的天道,无法完成道德内容的充分论证,需要将天人二分的外在论证转向融汇二者的内在论证,从单向性的人“法天”“法自然”,转至内在心性与自然天道融贯,以取代“天人相关”式的推类、比附,二程在这方面的理论拓展,体现为从“法自然”转向“尊天理”。

二、从“法自然”到“尊天理”——道德形上本体建立的准备
承前揭,以“法自然”印证人道彝伦的合理性,逐渐受到后儒的检视。一方面,“无为”的自然虽然是先验和客观的保证;但另一方面,“有欲”的自然则导向天意本身的人格化,从而自然的客观性便难以保证,因此以自然为依据的治道也就缺乏可靠性。因此,自先秦“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13】的“推类”,至汉人天人感应的“比附”,因其外向性的论述和人格性质的自然,由之推类比附而建构的彝伦秩序,其基础并不坚实。
基于此,二程回归老子“自己—而然”的无为之自然,否定“自然”人格性的衍生义,并由此拓展为自家的“天理”说。这一转变体现在二程回复门人“天道如何”的疑问中,二程言:“(天道)只是理,理便是天道也。且如说皇天震怒,终不是有人在上震怒,只是理如此。” 【14】在这里,二程将“天道”与“理”互释,其实是将“天道”自然的无为属性附加于“理”,并透过否定“有人在上震怒”,不仅否定了人格特点的天(自然),同时由天象本身是自然之“理”的呈现的表达,抬升“理”的地位。
二程认为,不存在悬置在人之上的人格意志,来作为赏善罚恶的主宰。天象只是“自然之理”的呈露和流行,所谓“天者,自然之理也” 【15】 。“自然之理”作为二程使用频率极高的概念,是将“自然”和“理”组合而成独立范畴,目的是透过“自然”来解释“理”,从而使“自然”构成对“理”的特质的说明。透过“自然”对“理”进行解释,为既往学术史上尚无太高地位之“理”注入“自然”客观、自足、无待等属性,经此赋予“理”新的内涵。由“自然”与“理”的组合,摆脱学术史上“自然”人格属性的歧义,比如二程言“天地万物之理,无独必有对,皆自然而然,非有安排也”【16】 ,强调的就是自然去人格化后的“无为”内涵。
由此,在讨论自然灾异、祥瑞与君德壅培时,二程就以“自然之理”来解释之,完成从“自然”转向“天理”的理论建构,避免陷入前儒所言灾异、感应的 “有欲”之自然。譬如,针对商王武丁梦求贤臣傅说的感应事件,二程并不彻底否定其真实性,而是认为武丁渴求贤才辅佐,傅说必然会感受到武丁的渴求之情。但这既非武丁入傅说梦,也非傅说入武丁梦,而是“譬如悬镜于此,有物必照,非镜往照物,亦非物来入镜也。大抵人心虚明,善则必先知之,不善必先知之,有所感必有所应,自然之理也” 【17】。这里的镜、物是譬喻商代君臣,说明人君求贤若渴,投射出至诚感人。但二程镜悬于此“有物必照”的说法,恰恰反映了“镜”本身并无意志,“物”能够显现于“镜”中,不是某种神力作用的结果,而是“镜”本来具备的、不加外力的“自己—而然”特性,这是二程所强调的“自然之理”的含义。
二程透过将“自然”的无为、无待义转化为“理”,从而挣脱“自然”的“有欲”与“无为”之争,进而由含义一致的“理”进行理学化的塑造,以奠定其治道理论的核心范畴。诚如杨儒宾先生指出的,在理学系统中,“法天”导向的人格之“自然”时常使人产生疑虑,相比之下,无思无虑的天之“自然”,却不会遭受质疑,这是因为在天道流行中,其“自然”是非人格意志的,至少不是一般意义的人格意志。【18】 对人格意义的“自然”之否定,就在于宋儒要奠定一个去人格化、不存偏向、统一的“天理”,以作为人间事务的内在理据。
在批评汉儒惑于天人比附之弊后,二程将“自然”与“理”糅合,提出“天理”论。二程所谓的“汉儒之惑” 【19】 ,是指汉儒天人感应之说是从外缘性的“天人相关”来探究人道秩序,是一种类比性的论证方式,容易导致“牵合不足信”,以至于为了论说“有欲”的自然,而“补缀千疮百孔”【20】 ,导致在解释人间社会的现象与“自然”的关系时,“推得大过”【21】而过度阐释,因而二程摒弃天人相关论,将之发展为基于自然之“理”与人的“心性”融合为一的天理论。

三、从“法自然”到“自然法”——道德形上学的奠定
程颢曾自道:“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22】 事实上,“天理”概念在宋代及其以前就有人使用,但直到二程,才将理上升至“道”的高度,使“天理”成为哲学的核心词汇。为避免模拟“有欲”之自然导致的天人比附之弊,二程在吸收自然的“无为”之意后,以“天理”取代“自然”,从内部着手来建构论证人道秩序的新模式。二程天理论从“天即理—性即理—礼即理”三层结构加以论析  学界对二程“天即理—性即理—礼即理”三层结构有较为提纲挈领的说明,但二程天理论的三层结构的进一步阐发,则暂付阙如。关于天理论的三层结构之扼要阐释,可参考【23】,阐释其融会天人的途径。
(一)融会天人之“理”及其三层结构
其一,天理论确立了“理”融合天道与人道的机制,奠定了理的形上性和本体地位。二程通过吸收“天道”的秩序义与规律义,使天、理合一,即“天者,理也” 【24】,从而将理抬升至本体的高度。自然之天的秩序义与规律义,为二程的天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只有至上的“天”与“理”组合成一个新的词汇,才有可能奠定“理”成为万物的依据。
其二,二程通过以“性”释“理”,来解释人道与天理的融合。在道德层面,心、性可以互通,“在人为性,主于身为心,其实一也” 【25】 。在普遍的道德价值上,天、理、心、性异名而实同,“自理言之谓之天,自禀受言之谓之性,自存诸人言之谓之心”【26】  。因此,儒学的精神和价值,就不只是对“关乎天文”“察乎地理”的模拟、推类,还是根于人内心中的“理”。或者说,“天文”代表自然秩序,由之又折射出“人文”代表的人间秩序。人类禀受“天理”作为心、性的依据,显然区别“天人相关”式的推类比附。人们从附属于天象,转而依据内在之理,从理具备的道德意义而言,可以说“理,当然者,天也” 【27】。人应尽的道德义务谓“当然”,又以至上之“天、理”训释“当然”,从而使“当然”具备不容推卸的含义,同时也为“天理”注入道德性内涵。
其三,天理的流行与呈现,须借助形下的具体制度与规则,这是二程关于“礼即理”的阐释。“理”“天”互释的“天即理”,“性”“理”互释的“性即理”,皆非二程释理的最终落脚处,“理”最终必须与具体的“事”连接在一起,这才是天人的融合不二。二程在佛教华严宗“理—事”关系学说的影响下,阐释他们对“理”与“事”的思考。在答门人关于《华严经》“事理无碍观”时,指出:“此理只为释氏要周遮,一言以蔽之,不过曰‘万理归于一理’也。【28】”“周遮”之义是言“理”统万物的周全性。作为绝对的“理”,是以它投射在事事物物中的“分理”来实现其自身,诸事物自身之“分理”构成的法则与规定,最终统一于天理,所谓“虽物有万殊,事有万变,统之以‘一’,则无能违也”【29】 。“礼即理”是由理统摄形下之礼,从而对形下经验内容的形上化,由此奠定形下的伦理之礼的“无能违”,也即普遍正当的依据,这也是二程天理构建治道理论的理论阐释。
(二)道德形上本体之天理及其治道内涵
从“自然”过渡到“天理”,是二程本体论建构的努力。天理吸收自然的客观先验性,故二程每每以“自然之理”为言  二程言“自然之理”的例子,大致有8处:分别是《伊川易传》卷二,《二程遗书》卷一、卷十五、卷十八、卷二十二上、卷二十三、卷二十四,《二程外书》卷六。又“理自然也”4处(皆在《伊川易传》卷二、三)、“理之自然”“自然底道理”(《遗书》卷二上)、“天之自然”(《遗书》卷十一,《外书》卷二)、“自然之道”(《遗书》卷十二)、“自然之势”(《遗书》卷十八)。。同时,二程对“理”加以形上的改造,将其上升至与“道”同等的地位,谓之“天理之必然”“自然之理”“理自然”等【30】 。二程虽对“必然”一词释解较少,但从自然、天理组合使用上看,显然“天理”吸收了“自然”所具的“必然”内涵。故“必然”就是“理”,此是程子“天理之必然”的内涵。
天理的必然性内涵是由吸收“自然”而来,因此由自然过渡至言天理。二程言“天理”之“必然”,是基于“天理”为万事万物所以能存在的根据,故又谓之“所以然”,与之对应的,万事万物本身存在的状态,是“然”或“其然”。二程言:“凡物有本末,不可分本末为两段事。洒扫应对是其然,必有所以然。【31】” 程子对此句话无疏解,后人一般认为“其然”是指道德性的“当然”,而事物背后的“所以然”则指“必然”之“理”。“然”或“当然”是道德性的内容,意指现实中的应然之事,“必然”则是应尽此“事”之充足理由律。因此,可进一步认为,“必然”是为道德性之“然”(应然、当然)赋予无所推脱的形上证成,从而完成道德的形上立法。
朱子将“其然之事”与“所以然之理”对举,将二程之说阐发得更为清晰明确。他说:“有本末者,其然之事也;不可分者,以其悉具所以然之理也。【32】” 朱子疏解程子“其然”为人伦日用间的洒扫应对“之事”,释“所以然”为“事”何以如此“之理”。这就将人伦日用“其然”之道德形下内容,提升至人伦道德内容之后“所以然之理”。此“其然之事”若无“所以然之理”作为依据,则会流于仪数典章之末,即经验性之治“术”。进一步,朱子对二程关于道德性的“然”“当然”与至上性的“必然”的观点更为明确:“至于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其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33】” 这里“所当然”是指人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责与遵从的规范,“所以然”是指事物的本质、规定性【34】 ,是治之“道”。其义是说,在儒家道德哲学中,作为“然”或“其然”的人伦之“当然”,须以“天理”之“必然”为基础,这样才能奠定其作为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程通过“天即理”确立理的至上性,然后由“性即理”“礼即理”将人伦道德上达于天,即通过抬升“当然”性的人伦之礼至天理,使形而下之礼成为“天理”的“必然”,从而为北宋儒家道德形上之本体的奠立,确定了方向。
“天理”所蕴含的“必然”内容,是构成其道德形上学的核心。北宋中期的道德形上理论,是以道德本体建构为重心和终点的。从其演进历程来看,在宋初诸儒强调的形下之礼、法等治“术”中,由胡瑗、欧阳修、范仲淹“明体”“明本”等阐述,衍生出对“体”“本”的追寻。至王安石强调“道德性命之学”,就已经明确了从形而下的“术”和道德性的治的“体”,向形上的本体过渡,指出“古之言道德所自出而不属之天者,未之有也”【35】 。张载、二程则在反思王安石之学后,展开了涵括天道、性命两个内容的道德形上学建构。其中,二程加强形下与形上世界的连接,通过以“理”代“道”的话语转换  关于“以理代道”的说法,为清儒李塨批评道学时提出的看法,他说:“自宋儒以理为谈柄,而道字反轻,传至今日,智愚皆言理,而罕言道矣。窃谓即以理代道字。”见【36】;另可参考【37】,展开对“天即理”“性即理”“礼即理”的论证,将人间社会之“礼”上升到“天理”的高度,从而奠定其治道理论。
(三)作为“自然法”的天理的必然
问题是,“天理”为何能够成为道德本体?因为,在理论上言,“天理”作为统辖形下世界的至上本体,以儒学传统关怀的人间社会的道德伦理为对象。“天理”之所以能够作为“必然”之本体,赋予作为“当然”的人间社会礼仪制度以普遍性与必然性,就在于“天理”融会了自然天道的无为、至上、普遍特性。故以“一理”统辖万物,“则无能违也”【38】 。另外,人间礼乐典制在与天理的互释中,找到了至上根据,为论证人伦秩序的正当性与普适性奠定了理据,即所谓“道非礼,则荡而无止;礼非道,则梏于器数仪章之末,则道乃是一虚无恍惚无所准则之物”【39】 。因为,对于宋代新儒学而言,人道秩序所依凭的礼乐法治等治术,其正当性和普适性的奠定,是人为世界无法自我证成的。而前儒“天人相关”的推类比附,在异教之害的冲击下,缺乏充足的论证理据。
换言之,实现人间社会秩序的治理制度,必须根源于更为扎实至上的治理原则,即治道,此即由“自然”而至“天理”转向的原因。例如,道德问题在政治行动和道德实践中的作用,固为儒者所普遍认同。不过道德究竟源于汉儒所说的人格义的“天”,还是将经验理性融会于超越本体,则需从其效用来考察。显见,汉代天人比附的人格义之“天”,尚存主观的人格特质,不如抽离了“有欲”主观因素的“自然之理”更为客观、普遍。“理”则继承了“自然”不假人为、自足的必然性,初本不涉道德性的“当然”,然在人天融会中,主体将对“其然”所设定的道德判断注入“理”之中,故道德性之“当然”与形上的“必然”融会,既实现了形下道德内容的形上化,也完成了形上之理的道德化,即二程所言“在物为理,处事为义”【40】  ,所谓处事之“义”,就是人所当行之“然”和“应当”,它只有在“处事”中才能显现出来,也“必须”在处事中显现出来。这在于,因有亲亲之“理”,乃有亲亲之“事”,“理”是“所以然”者;而人禀受此“理”,亦不能不见之于亲亲之“事”,此即“天理之必然”【41】。“理事不二”强调的就是作为道德本体的天理,附加给所有人无所推卸的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从“当然”成为“必然”,就是儒家伦理政治中道德的形上立法。
总之,二程“天理”论阐释的道德形上学的本体追寻,仰赖对自然秩序的效法,然其无法成为论证人道普适性的充足理据。故二程从效法自然的“法自然”,进入“天即理—性即理—礼即理”的天理论建构,将“天理”作为治之“道”,既沟通了形下之礼乐,以充实其内容;又将形下之礼乐上达于天理,为之赋予“必然”属性,从而使人间社会的“人为法”具备了“自然法”的特性。从“法自然”的推类,过渡到将人伦秩序上达于天道秩序,由天人相关转为天人融会为一。二程的“天理”与王安石的“道之体”都是力图寻求沟通形下与形上的范畴,然而王安石在“道之体”外,还设置了一个“道之用”,存在将“道”分为“二本”的危险  关于王安石以“道之体”和“道之用”二分的探讨,参考【42】。而作为本体的“天理”,因其沟通了形下之“礼”,它自然是“体”中包含“用”,消除“体用悬绝”之弊,从而将经验中的“术”与形而上的儒家之“道”相结合,构成了一个由“术”而及“体”,最终形成治之“道”的理论体系。

结语
以“天理”为本体的治道理论建构,本质上属于道德形上学的理论建构。宋儒所言“性与天道合一”,实质上既是从宇宙生成论探究道德之源,也是从本体论抬升道德规则的地位。宋儒的道德形上学的建立,属于儒家伦理政治理论的阐释范围,先经王安石首倡“道德性命之学”,然后由张载完成“天道”理论的建构,及二程将“心性”与“天道”融贯成“天理”论,才真正实现北宋儒家伦理政治理论的历史书写。
不过,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在天理论的“理事不二”观念中,如何把控好形下之“礼”与形上之“理”之间的平衡,这是人道彝伦实效实现的保证。换言之,作为道德本体的“天理”既然至高无上,由此构成对形下世界的统摄,那么理论上只需循天理,即可有事实层面道德行动之发用。但从事实层面审视,若将道德定调过高,则可能致使忽视世俗生活中的礼俗规则,故而必须以无形下之“礼”充实“理”,这样才能避免悬空言理,反又入空疏之地  如苏轼批评言:“学者莫不论天人,推性命,终于不可究,而世教因以不明。自诩太高,而措意太广,太高则无用,太广则无功。”见【43】。概言之,道学家道德哲学所涵体用不二论,“用”绝非是“体”之附庸,理论上言“体”即可及“用”,实质仍为悬空说“体”,实际上绝不能致“用”。如此,又须到王安石强调的以“用”充实“体”。否则,若言“体”而疏于“用”,反而体用两失之。
进一步言之,本质上还需审视儒家以道德引导政治的思想传统。具体在宋代,宋儒以道德引导政治秩序的内圣外王之学,强调由道德性之内圣开出秩序性之外王,本质是强调“对人性的信赖”,并透过人本身固有德性建立彝伦秩序,实际上是因循人的道德自觉,从而实现“各正性命”的秩序【44】。但宋儒内圣开外王的伦理政治构想,存在消解政治的独立性、混淆政治与道德的界限的问题。而形上化的道德本体,在哲理化、本体化后,容易成为至上的教条。最为关键的是,秩序的实现实际上要仰赖规范行为的礼仪准则和刑律典章。也即是说,道德的“修己”是秩序性的“安人”“安百姓”的必要条件,然实现“安人”“安百姓”的充要条件,则不只在道德性的“修己”。在政治秩序的实现中,保障社会、国家运转的体制、制度、规则、教育、文化,乃至经济发展、物质状况等内容,皆是最核心的要件。


1.牟宗三:《心体与性体》(一),(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第11页。

2.脱脱等:《宋史》卷四百二十七“列传第一百八十六·道学一”,中华书局,1985,第12710页。

3.\[日\]沟口雄三:《中国的思维世界》,刁榴、牟坚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第3—4页。

4.董仲舒:《春秋繁露》卷八,朱方舟整理,上海书店出版社,2012,第156页。

5.王充:《论衡》,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第224页。

6.刘笑敢:《自然的蜕变——从 〈老子〉到 〈论衡〉》,《哲学研究》2020年第10期。

7.王逸之:《天人相分:王安石“天变不足畏”星占观发微》,《华夏文化论坛》2017年第2期。

8.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第808页。

9.程颢、程颐:《二程集》,第1036页。

10.程颢、程颐:《二程集》,第808页。

11.程颢、程颐:《二程集》,第304、159页。

12.章林:《在自然主义和目的论之间:程朱理学生机主义宇宙观的特质》,《哲学与文化》2018年第7期。

1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中华书局,2009,第160页。

14.程颢、程颐:《二程集》,第290页。

15.程颢、程颐:《二程集》,第313页。

16.程颢、程颐:《二程集》,第121页。

17.程颢、程颐:《二程集》,第227—228页。

18.杨儒宾:《理学论述的“自然”概念》,《中正大学中文学术年刊》2009年第2期。

19.程颢、程颐:《二程集》,第280页。

20.程颢、程颐:《二程集》,第232页。

21.程颢、程颐:《二程集》,第304页。

22.程颢、程颐:《二程集》,第424页。

23.殷慧:《宋儒以理释礼的思想历程及其困境》,《中国哲学史》2013年第2期。

24程颢、程颐:《二程集》,第132页。

25.程颢、程颐:《二程集》,第204页。

26.程颢、程颐:《二程集》,第296—297页。

27.程颢、程颐:《二程集》,第757页。

28.程颢、程颐:《二程集》,第195页。

29.程颢、程颐:《二程集》,第858页。

30.程颢、程颐:《二程集》,第756页。

31.程颢、程颐:《二程集》,第148页。

32.朱熹:《论语或问》,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第906页。

33.朱熹:《大学或问》,《朱子全书》第6册,第512页。

34.陈来:《中国近世思想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第83页。

35.王安石:《王安石全集》第6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第1211页。

36.李塨:《中庸传注问》,《李塨集》,人民出版社,2014,第713页

37.参考张子峻、颜小梅:《论二程“以理代道”及其旨趣》,《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38.程颢、程颐:《二程集》,第858页。

39.黎靖德辑《朱子语类》,《朱子全书》第17册,第3372页。

40.程颢、程颐:《二程集》,第968页。

41.陈荣捷:《宋明理学之概念与历史》,“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印行,1996,第183页。

42.张子峻:《道以摄礼法——王安石秩序重建的道论进路》,《理论界》2022年第1期。

43.苏轼:《苏轼文集》第4册,中华书局,1986,第1392页。

44.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学生书局,1991,第 29页。

编辑:金志斌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拨打网站电话或发送邮件至1330763388@qq.com 反馈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文章标题:从“自然”到“天理”——论二程治道思想的道德形上学建构发布于2023-10-30 17:03:2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