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藏經 沙彌律儀要略增註
 清 弘贊註
  具戒便蒙目次
大比丘具足二百五十戒
  四波羅夷法  十三僧伽婆尸沙法  二不定法  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  九十波逸提  四波羅提提舍尼法  一百應當學法  七滅諍法
  具戒便蒙目次(終)
  卍云。具足戒名數。散見處處。故今省之。
  
  沙彌律儀要略增註卷上
    菩薩戒弟子雲棲寺沙門 袾宏 輯
    菩提心比丘鼎湖山沙門 弘贊 註
  今此要略一書。乃雲棲大師。於沙彌十戒經等輯出。其義切要。而文簡略。以便初機沙彌習學。猶觀掌果。按沙彌有三品。一。從七歲至十三歲。名驅烏沙彌。謂其年幼未堪別務。唯令為僧守護穀麥。及於食厨坐禪等處。驅遣烏鳥。以代片勞。兼生福善。無致坐消信施。虗度光陰也。二。從十四歲至十九歲。名應法沙彌。謂其年正與二法相應。一。能事師執勞服役。二。能修習禪誦故也。三。從二十歲至七十歲。名名字沙彌。謂其年滿二十。應受具戒。或根性暗鈍。或出家年晚。不能頓持諸戒。雖年登比丘。位是沙彌。故名名字沙彌。品數雖三。而俱稟十戒。總名為一法同沙彌。若剃鬚髮。不受十戒。名形同沙彌。其形相雖同。由無戒攝。非五眾數。今揀形

在线下载列表

普通会员 包月 包季 包年 特殊vip

声明:部分资源自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 请联系邮箱:1330763388@qq.com 我们核实后将第一时间处理!

原文地址: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沙弥律仪要略增注-清-弘赞发布于2023-11-06 22: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