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新修大藏經第 33 冊 No. 1703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註解
  No. 1703 [cf. No. 235]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註解
  姚秦三藏法師鳩摩羅什奉 詔譯
  大明天界善世禪寺住持(臣)僧(宗泐)演福講寺住持(臣)僧(如玘)奉 詔同注
  此經以喻法為名。實相為體。無住為宗。斷疑為用。大乘為教相。
  初釋喻法名者。金剛喻也。般若法也。金中精剛至堅至利能碎萬物。此經能斷眾生疑執。取以為喻。故大品般若十六分中。以此經名能斷分。波羅蜜是梵語。華言到彼岸。眾生在生死海中無有窮極。修此般若到涅槃彼岸。蓋大乘菩薩達生死即涅槃。則非度而度。非到而到也。經者訓法訓常。梵語修多羅。此翻契經。謂契理契機故也。二辯實相體者。即一實相理也。經云若人得聞是經即生實相。三明無住為宗者。宗者要也。經云。應無所住。經中多以無住破著。故以無住為宗也。四論斷疑為用者。由經力用能斷妄執。故以斷疑為用也。五判大乘為教相者。經云。為發最上乘者說。故以大乘為教相也。
  此經乃姚秦三藏法師鳩摩羅什所譯分三十二分者。相傳為梁昭明太子所立。尤譯本無。又與本論科節不同破碎經意故不取焉。今注一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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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註解 (1卷)〖明 宗泐.如[王 巳]同注〗发布于2023-11-06 20:4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