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新修大藏經第 85 冊 No. 2796 律抄第三卷手決
  No. 2796
  律抄第三卷手決
  此□□□□□□□佛依王捨□□□□□□□應是等□□□□見解之亦同五錢者□□□□□□□□□□□□□□□善見解他僧□□角五錢等也。乃是善見五錢成重與四分同也。
  □觀五事者。一處。二時。三新。四貴。五賤等也。其處者應觀取物處主捨不已作得心不主。若不捨不成夷等說之。五錢為允者戒律宜應從急。當部及善見但五錢犯重之文。道從急也。更不勞引諸部。多論隨依國法之文。又不要古大同錢之語。故名五錢為允也。
  上三句互反皆同者。上三並貴時取後賤時賣。依初依貴時結罪。若本取時賤後賣時貴。若結罪邊就初取賤時。結罪名反皆同。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一人六錢者師主自取三文一蘭。教三弟子各取一錢。教不滿五邊共得一蘭。其三弟子各教和上取三錢。二同學各取一文。自取一文。三弟子教人各滿五邊各得一夷。自取一文邊得一蘭。善見盡地作字者為分界也。知法人盡一頭雲齊。此處是某甲地。盡一頭輕。具足兩頭了重(向前列)自業不合他業者不得兩業。合為一也。自偷業與教他夷蘭。各自別非一也。
  第三殺人戒
  殺遣使者。直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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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律抄第三卷手決 (1卷)〖 〗发布于2023-11-06 22:01:00